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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人事室 | 2017-07-31 | 點閱數: 1683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9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079760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11 條及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規定,明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及訂定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未休假獎勵之規定。再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是以,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因教學對象減少,到校時間相對減少,除前開返校活動事項規定外,因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尚無休假規定,爰於寒暑假期間得不必到校;惟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仍須到校服務,爰定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及其補助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三、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25 條第 5 項及第 7 項規定,教育部發布施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約進用辦法)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請假辦法)。揆諸幼照法之立法意旨,幼照法立法創設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人員之人員類型,其目的係為符應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教保需求及支持婦女婚育,爰以勞基法進用人力。又請假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者,其請假相關規定依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或請假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請假辦法規定辦理。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其勞雇權益及請假規定依所簽訂之契約、契約進用辦法、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復依契約進用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依契約進用辦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其支領項目為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及兼任組長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五、另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應修畢日數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費。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4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30019 號函釋略以,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改進措施、 97 年 4 月 24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70061566 號函之聘僱人員慰勞假補助費發給、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爰現行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得適用(比照)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惟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非屬休假改進措施之適(準)用範圍,以其勞動條件、權利義務及機關內部管理等事項,係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於勞動契約約定,爰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再依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同法第 57 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爰依本辦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其休假年資以採計同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限。

七、有關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代理園主任得否支領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及服務年資休假計算疑義一節,教師請假相關規定明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及其獎勵相關規定;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兼任行政職務之加給依據契約進用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辦理,其請假係依勞基法及請假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因擔任組長、代理園主任而有區別。再者,教保員兼園主任依現行規定,為園內無符合資格者情形下之權宜措施,本部曾於 101 年 9 月 4 日臺國(三)字第 1010142145 號函釋在案,有關教保員代理幼兒園主任期間,既有代理之事實,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契約進用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教保員兼組長之規定辦理。

八、綜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代理園主任,非屬休假改進措施之國民旅遊卡適(準)用對象,爰是類人員休假相關權益,仍請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勞基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尚不得支領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至服務年資休假計算,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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