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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人事室 | 2017-02-22 | 點閱數: 1292
一、 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1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00749A 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答客問」略以:「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婚假,如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結婚(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而在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含例假日),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再按比例計算出尚可請的婚假。」
三、 綜上,倘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以其結婚事實發生時,非屬教師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原不得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婚假。惟參酌公務人員上開規定,並基於獎勵教師結婚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尚未具有教師身分期間),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同意從寬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結婚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並自結婚登記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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