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瑞穗鄉瑞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10年 9月 8 日校務會議初訂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0 年 6 月 3 日府教課字第 1100109088 號函轉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安全,有效管理及教導學生正確在校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觀念,特訂定花蓮縣瑞穗鄉瑞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之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 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在校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行動載具裝置。
(二) 完成填報申請書,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教導處審核通過。
五、申請程序:
(一) 由教導處統一發給「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裝置申請書」(附件一),經家長同意簽章後,交由學生攜回。
(二) 導師將收回之「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裝置申請書」彙整並簽章後,將申請書交至訓導組。
(三) 經教導處審核通過,造具「各年級班別申請行動載具使用名單」(附件二)交予導師留存後,才可使用行動載具裝置。
(四) 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該學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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